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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

目前海關主要通關作業項目大多均已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作業,如旅客之入、出境、過境行李檢查及入境旅客隨身攜帶應稅行李物品稅放之通關;另如進出口貨物二十四小時受理電腦連線傳輸報單、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案件之貨物提領、快遞貨物之通關提領、貨物於船(機)邊驗放、電腦連線傳輸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准單之核發等,均已實施二十四小時辦理通關。對於其他尚未實施二十四小時通關之作業項目,海關實施於正常上班時間外之加班服務緊急通關提貨之便捷措施如下:

  1. 各關一致實施部分:
    1. 星期一至星期五:進出口人於下班前一小時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均派員辦理通關業務。
    2.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派員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業務。(高雄關業務一組每週六上午,依廠商申請,機動派員辦理通關業務)
  2. 各關個別實施部分:
    各關依其業務特性及業者需求,分別實施下列在辦公時間外辦理通關之措施:
    1. 基隆關:
      1. 每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於該關服務中心設有單一窗口處理急需通關案件,其他分關則在例假日之前一日下午四時前接受商民申請,調整人力派員加班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
      2. 設立「策略聯盟廠商通關單一窗口」,策略聯盟廠商如於週一至週五下班時間(或例假日)需辦理貨物通關者,可於當日(或例假日之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向單一窗口提出申請,由單一窗口對口人轉請各通關單位辦理。
      3. 稽查組於夜間設置「推廣貿易服務費具結窗口」,提供商民暫時具結欠費服務,俾憑辦理通關作業。
    2. 台北關:
      1. 為因應廠商對於重量超過快遞貨物限重(七十公斤)之空運進出口貨有急迫通關需要,已公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實施「廠商急需辦理一般空運進出口通關驗放作業規定」,此類貨物如需海關加班辦理通關者,可在貨物進倉後, 以書面方式敘明報單號碼、提單號碼、貨名並檢附報單、發票及進倉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原通關單位或快遞機放組申請加班辦理通關。
      2. 松山分關郵務課:星期六上午(08 : 30 ~ 12 : 30)維持正常通關作業,以便利民眾提領郵包。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星期日上午必要時派員加班處理快捷郵件(包)之通關作業。
    3. 台中關:
      1. 配合空運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派員以彈性上班方式 (14 :00 ~ 22 : 00)專責處理空運出口貨物之通關。並由該關稽查組夜勤人員處理未能於上述期間完成通關之空運出口報單。
      2. 業務一組進口一課臺中郵務股:星期六上午(08 : 30 - 12 : 30)均派員處理快捷郵件(包)之通關作業。
    4. 高雄關:
      對空運出口貨物於(05:30-08:30及18:30)以後收單有立即放行需要者,徵收逾時投單特別處理費。一般進口貨物有緊急提貨需要者,只要於下班前提出申請,均以預先報關或派員加班辦理因應。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6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