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關稅繳納期限

關稅稅費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應依下列方式加徵滯納金:

  1. 關稅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2. 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三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05 點閱次數:8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