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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繳納期限

關稅稅費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應依下列方式加徵滯納金:

  1. 關稅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關稅法第74條)
  2. 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三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稅捐稽徵法第20條)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1條)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4-30 點閱次數: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