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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換進口
  1. 進口貨物繳稅放行後,如發現有損壞或品質、規格與原定合約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起算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海關放行日期為準。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試車日期文件申請核辦。
  2.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應於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之,但以延長六個月為限。

 

 

 


相關連結:
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11 點閱次數: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