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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貨物
  1. 快遞貨物之定義,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非屬管制品、違禁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 每件(袋)毛重70公斤以下之貨物。
  2. 快遞貨物之免稅規定:
    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經認定次數頻繁者不適用之。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如下:
    1. 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2. 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3. 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3. 簡易申報之稅款繳納:
    按現行進口低價快遞貨物採簡易申報者,係以線上扣繳方式繳納稅費。由快遞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費,貨物提領出倉後,發給快遞業者蓋有海關關防之「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款繳納證明」,再由快遞業者持憑向納稅義務人收款。
  4. 三合一作業:
    自91年10月1日起實施「進口快遞貨物(X4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快遞貨物繳稅證明、貨物出倉與收費收據等三者合一,縮短快遞業者交貨時間及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5. 以快遞方式報運旅客後送行李:
    旅客如有不隨身行李,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委託報關行或快遞業者按一般快遞貨物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關進口。經海關調閱申報單並審核行李內容,如合於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徵關稅。惟上述不隨身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依關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
    (參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6. 相關規定:
    快遞貨物相關之作業規定,請參閱本署網站「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或「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
  7. 諮詢單位及電話:
    請向台北關下列服務單位查詢: 請向基隆關下列服務單位查詢:
    • 快遞機放組快遞二課 諮詢服務電話:
      03-3938138(關別代碼CR、CF之通關案件)
    • 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 諮詢服務電話:
      03-3983123(關別代碼CE、CU之通關案件)
    • 竹圍分關 諮詢服務電話:
      03-3992888(關別代碼CX之通關案件)03-3839888(關別代碼CV之通關案件)
    • 桃園分關臺北港業務課海運快遞股 諮詢服務電話:
      02-26101108 or 02-26196100(關別代碼AX之通關案件)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18 點閱次數:10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