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外銷品因故退回

一、依據:「關稅法第57」及「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

二、申請方式: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海關核符原出口報單資料後辦理。納稅義務人除按一般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

(一)原出口日期、出口報單號碼及「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情形。

(二)因故退貨不再復運出口或運回整修、保養後仍將復運出口。

(三)運回整修、保養項目。

三、申請資格: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之外銷品,得由原貨物輸出人或原製造工廠申報進口。如有特殊理由須由與該外銷品出口無關之其他廠商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原貨物輸出人委託其代辦進口之同意函及其他證明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核可後,申報進口。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1-24 點閱次數:1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