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教育或研究機關之範圍如下 :(第2條)
- 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
- 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非營利外僑學校。
- 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 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 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 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最後成品為限,其品目如下: (第3條)
- 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 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 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
- 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 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
- 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 申請程序: (第4條第1項)
- 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 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