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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
  1. 依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2. 教育或研究機關之範圍如下 :(2)
    1. 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
    2. 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非營利外僑學校。
    3. 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4.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5. 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6. 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3. 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最後成品為限,其品目如下:  (3)
    1. 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2. 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3. 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
    4. 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5. 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
    6. 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4. 申請程序: (4條第1)
    1. 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2. 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2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