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免稅
- 依據:「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救濟物資: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
- 無償捐贈貧民之衣鞋、被褥、糧食、藥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 辦理免費義診所必需之醫療器材,原裝備救護車,原裝備醫療巡迴車。
- 幫助傷殘重建之傷殘器材,製造傷殘器材之機具及訓練傷殘技能之器具。
- 無償協助貧民謀取生計之機具、材料、種籽及家畜、家禽等。
- 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之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物品。
- 申請方式與文件: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
- 受贈或自購之證明文件副本,及必要之輸入許可證明文件副本。
- 救濟物資清單。
- 救濟物資分配計劃表。
- 承諾書。
申請人進口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物資,未能及時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經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得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依上開規定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人屆期未依前述規定補辦申請手續者,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