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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用品免稅
  1. 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2. 免稅規定:政府機關進口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免稅,所稱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以經該藥品或醫療器材之中央主管機關證明係屬防疫之用為限。企業或個人進口防疫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捐贈政府機關者,得將納稅義務人更改為該政府機關,以適用免稅規定。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09 點閱次數: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