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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

不服進口地關區處分者,除依據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於提起訴願前先經申請復查程序外,受處分人得依訴願法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後,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茲依案件性質之不同,分為三類:

 一、依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所為稅則分類、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爭議案件之救濟程序: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進口地關區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向進口地關區申請復查。進口地關區原則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政部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得於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20日內,依案件情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二、緝私案件之救濟程序

受處分人不服進口地關區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為罰鍰、追徵稅款、沒入等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進口地關區收到復查申請書後應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或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無理由者,應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對於進口地關區維持原處分之復查決定書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政部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得於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20日內,依案件情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三、非稅額爭議案件之救濟程序

當事人如不服進口地關區所為一般關務非稅額之處分,如貨物退運等,得於收到處分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關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對於財政部訴願決定不服時,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者,得於收到判決書之次日起20日內,依案件情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四、附註:

(一)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觸犯海關緝私條例被處分時,如受處分人同時對原罰鍰(或科處沒入,或併科沒入)處分所涉及同一實到貨物原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有所不服者,得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申請復查,不再依關稅法規定另行辦理該部分之行政救濟。

(二)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關於期間之計算,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收受稅款繳納證、處分書、決定書或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上訴決定機關收到復查申請書、訴願書、訴狀之日止(復查申請書如係掛號交郵者,以交郵日為準;如係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並於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至受理機關完成申請程序者,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應在法定期間之內,期間末日為例假日則順延。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3-07-28 點閱次數:6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