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進口貨物艙單卸存地之翌日起60日內辦理出口。
- 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30日。
- 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不及依前項期限辦理轉口貨櫃(物)出口,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核准存儲於保稅倉庫。
- 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船用品轉口申請人未依第一項期限辦理轉口貨櫃(物)出口,且未依前項規定存儲保稅倉庫者,海關應責令其限期退運;屆期未退運者,由海關比照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6條第2項規定處理。(「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