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運輸業及承攬業繕具進口貨物短卸或溢卸報告,提出期限

       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運輸工具載運進口之貨物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者,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但該項貨物屬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且由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艙單者,依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辦理),提出期限如下,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海運貨櫃(物):
    1. 卸存海關監管場所者:
      1. 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3日內。
      2. 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3. 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7日內。
    2. 船邊提貨者:
      1. 整櫃、貨主自備空櫃:於卸船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2. 非櫃裝貨物:卸船完畢之翌日起7日內。
    3. 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2. 空運貨櫃(物):
    1. 一般貨物者:進倉完畢之翌日起3日內。
    2. 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3. 機邊驗放者:進倉完畢時。

       依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2條規定,由承攬業向海關申報艙單者,應於下列時限內提出短卸或溢卸報告。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卸存海關監管場所之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3日內。
  2. 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相關連結: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6-12 點閱次數: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