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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貨品輸入規定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進口有其特殊規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進口時,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1. 輸入人身分管理:
    1.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規定,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應向該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入貨品,一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2.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未向貿易辦理登記者),輸入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申請簽證。
  2. 輸入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易彙總。該編定「中華民國輸入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下:
    1. 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入規定(以代號表示):查詢時應先瞭解進口貨物所歸列之CCC號列,請至本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點選稅則稅率/(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2. 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入規定:貨品類型包括野生動植物、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農藥、動物用藥品、人用藥品、管制藥品、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錠狀及膠囊狀食品、環境用藥、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特定紡織品、遊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瀕臨絕種動植物、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其他輸入規定彙總表如下載附件)。詳細內容可至貿易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系統查詢
  3. 進口大陸物品之限制:進口大陸物品其輸入規定欄內列有「MP1」(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之項目(如「M63」、「M70」等),或「121」 (即由貿易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需憑貿易輸入許可證向海關申辦進口;列有「MW0」者不准輸入。其餘非屬上述不准輸入及憑證輸入外之大陸物品,適用免辦理輸入許可證輸入。
  4. 對於輸入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

 


相關連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4-01-29 點閱次數:7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