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所載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
- 進口貨物艙單:
- 海運:
- 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 未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 空運:
- 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 未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 非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 海運:
- 出口貨物艙單:
- 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
- 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 艙單更正期限末日如為休息日,線上更正期限順延至休息日第一天工作日,但非線上更正考慮到夜間海關無人力可執行作業,故期限順延至休息日後第一天工作日海關辦公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