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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申請於貨物提領前,存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可否退還原繳關稅?

「關稅法」第64條第3款規定,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於貨物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經海關核准者,退還其原繳關稅。                                         

準此,已繳納關稅進口之貨物,於貨物提領前欲存入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並申請退還原繳關稅者,納稅義務人應先向海關申請將G1報單改為D8報單辦理進儲保稅倉庫,再以D5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05 點閱次數: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