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除條文第1項所列第1款至第10款物(貨)品之進儲須事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其餘物(貨)品(包括大陸地區物品)不受其他輸入規定限制,得進儲自由貿易港區。又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 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二、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無論係原樣轉輸往課稅區,或經加工後仍屬未 開放准許輸入貨品轉輸往課稅區,均得依經濟部111年8月19日經貿字第11104603570號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少量輸往課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