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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案件,如添加該受託廠商之進口原料,其原料得否申請退稅?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該受託廠商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1.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2.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

課稅區受託廠商得憑進口原料G1報單及加工完成運回自由港區事業之F4報單,造具退稅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退稅。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8 點閱次數: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