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該受託廠商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1.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2.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
課稅區受託廠商得憑進口原料G1報單及加工完成運回自由港區事業之F4報單,造具退稅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退稅。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該受託廠商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1.屬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2.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之比率或金額以下。
課稅區受託廠商得憑進口原料G1報單及加工完成運回自由港區事業之F4報單,造具退稅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