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保稅區貨物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並未要求所有權移轉,如保稅業者與自由港區事業無交易事實,係由自由港區事業代國內/國外貨主進儲,只要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及「收貨人代碼」欄註明如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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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主為國內廠商(或原保稅業者委託)者:「本批貨物為○○○自由港區事業代○○○國內廠商申報進儲」,另於「收貨人代碼」欄報明該實際買受人(或原保稅業者)之國內廠商統一編號。
- 買主為國外廠商者:「本批貨物為○○○自由港區事業代○○○國外廠商申報進儲」,另於「收貨人代碼」欄報明該實際買受人之國外廠商代碼(FFF加上自由港區事業海關監管編號)。
至於貨物所有權人如何確保所有權一節,因屬自由港區事業與賣方或代理買方貨主間之私法契約行為,海關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予以尊重未便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