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關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稱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依據WTO關稅估價協定第1條註釋規定,付款不限於採用現金移轉方式,使用信用狀或可轉讓票據亦可。其付款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為之。例如,買方以貨款之全部或一部用以抵充賣方對買方之債務,此為間接付款之一。
【案例】A公司向B公司訂購一批玩具,支付貨款為2000元,但實際上,該批貨物之售價為3000元,因B公司前曾欠A公司1000元,因此相互抵銷後,該批貨價減為2000元。故該批貨物之交易價格應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