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係由進口地海關驗明實到貨物後,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相同進口貨物,不論報運進口關區是否相同或時間先後有別,海關核定的稅則號別,除已明文修訂者外,皆應相同,如有稅則號別核定不一情事,可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復查,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復查申請並於申請翌日起三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經復查結果如有稅則號別核定不當者,自應改列正確之稅則號別。
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係由進口地海關驗明實到貨物後,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相同進口貨物,不論報運進口關區是否相同或時間先後有別,海關核定的稅則號別,除已明文修訂者外,皆應相同,如有稅則號別核定不一情事,可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復查,或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復查申請並於申請翌日起三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經復查結果如有稅則號別核定不當者,自應改列正確之稅則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