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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不得進儲的物品有哪些?

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規定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1. 「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 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3. 毒品、管制藥品。
  4. 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 管制輸入貨品。
  6. 動物活體。
  7. 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8. 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 毒性化學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2. 放射性物品。
    3.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 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物品。
    5.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6. 鑽石原石。
    7.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9.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相關連結: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28 點閱次數: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