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規定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 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 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 毒品、管制藥品。
- 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 管制輸入貨品。
- 動物活體。
- 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 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 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 放射性物品。
-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 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 鑽石原石。
- 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