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3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部分,應向海關申請退還保證金。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3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部分,應向海關申請退還保證金。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