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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及原物料,是否需課徵進口稅捐?又將輸入之機器設備、原物料輸往課稅區時是否應課徵進口稅?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及2項規定: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前項自用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及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相關連結: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28 點閱次數: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