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及2項規定: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前項自用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及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及2項規定: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用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前項自用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及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