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30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另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園區事業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報運進口逾規定期限自行申報補稅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5之滯納金。但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稅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