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於毀損。
四、數量未逾10件,每件毛重未逾20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於毀損。
四、數量未逾10件,每件毛重未逾20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