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行號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登記為進、出口廠商者,始能經營輸出入業務,上開進口廠商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以外之貨物(即准許進口類貨物),免證進口。
-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物,免證進口。
- 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進口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十條之規定進口特定項目貨物,應辦理簽證。上開特定項目貨品,除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
- 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 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 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物,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 輸入人道救濟物資。
- 其他經貿易署核定者。
前項免證輸入之貨品,其屬「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表列貨物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簽證。
- 進口人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內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該表有關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