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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進口後始察覺需其他政府單位核准(如農委會等)方能進口,請問應如何辦理?
  1.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應先行瞭解有無管制或限制進口。如於進口後始知曉須取具其他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文件者,應儘速補辦。如無法取得核准文件者,該進口貨物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海關將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前段「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之規定辦理。
  2. 依規定不得進口而須辦理退運之貨物,進口人須檢具退運申請書及出口報單向進口業務單位申請辦理。
  3. 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不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後段:「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不在海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及第2項:「…無法變賣而需銷燬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燬;逾期未銷燬,由海關逕予銷燬,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限期繳付海關。」之規定辦理。如能轉售國外,得依規定辦理三角貿易,申請復運出口轉售國外。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6-07-13 點閱次數: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