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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如何徵稅放行?
  1. 計稅及繳稅:
    1. 進口貨物於完成分估後即自動計稅,並將稅款寫入稅費檔放出訊息通知報關行或貨主繳稅,報關行或貨主除按「先放後稅」方式辦理外,可以現金繳納、匯款繳納、EDI線上扣繳或記帳方式繳納,系統即可自動轉帳登錄。EDI線上扣繳係提供與關貿網路公司連線廠商或業者利用網路在其辦公室即可完成稅費支付作業,無須往返於海關與銀行辦理。(如欲申請該方式繳納者,可向關貿網路公司洽辦,電話:02-26551188。
    2. 以上稅費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應依下列方式加徵滯納金:
      1. 關稅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2. 貨物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滯納金: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
  2. 放行提貨:
    經完成上一步驟之手續後,海關即以放行訊息通知報關行或貨主,由其持憑列印之放行通知單連同提貨單至貨物存放之倉棧業者繳納倉租(報關行或貨主可以電腦連線方式繳納倉租),提領貨物。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8-08 點閱次數:1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