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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報運貨物進、出口可能發生費用,作一介紹

報運貨物進、出口可能發生之費用除下列數種外,另可參閱本網站「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及特別監視費、押運費之徵收標準、繳費義務人及核准文件表(本規則第四、七條附表)」:

科技產業園區(又稱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與經政府核准設置之經貿營運特區等區內事業、保稅工廠及物流中心,將貨物樣品送區(廠、中心)外檢驗、測試者,免徵特別驗貨費。

  1. 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在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1. 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地方存放貨物之查驗。
    2. 經貨主請求對進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3. 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4. 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二次派單之查驗。
    5. 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同一貨主同時申報一份以上之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一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2. 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1. 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二千元。
    2. 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一千元。
    3. 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一日分為日勤(自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夜勤(自下午六時至次日上午六時)二班計算,不滿一班時限者,仍按一班計徵。

    第一項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3. 經海關派員押運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押運費:
    1. 同一關區貨櫃(物)之押運,徵收押運費新臺幣六百元。
    2. 不同關區貨櫃(物)之押運,按押運距離徵收押運費。

    前項所稱押運距離係指押運起運地至目的地之車行最短距離。

    第一項貨物之押運,應以車程一趟為一次計徵,且不得超過三部拖車或其他車輛。但海關因監管需要分階段二次以上押運者,按一次計徵;如目的地分屬不同關區並分次徵收押運費者,其第二次押運應徵之押運費,則以扣除第一次徵收之押運費金額後之差額徵收。

    同一繳費義務人同時申報一份以上進口或出口報單,且係同一種貨物,並裝入同一個貨櫃,按一次徵收押運費。

    第一項之服務項目、徵收標準及繳費義務人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4. 在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關稅局,未連線業者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依下列規定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但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免徵報關文件鍵輸費。
    1. 報單:每份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2. 艙單:每份按頁徵收新臺幣二百元,不滿一頁者仍以一頁計徵。
    3. 經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每份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在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通關作業之關稅局,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前項規定書面文件需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準用前項規定徵收鍵輸費。

    前二項徵收鍵輸費之報關文件項目、關稅局名稱及起徵日期,應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視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程度事先公告之。

  5.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1. 旅客行李。
    2. 軍事機關進出口貨物。
    3. 加工出口區出口郵包。
    4. 緊急救難或防疫之器材、物品及救濟物資。
    5. 文件、雜誌、刊物及報紙其毛重在二十公斤以下者。
  6. 下列進出口貨物減半徵收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
    1. 進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自用物品,其完稅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2. 出口貨物、郵包、貨物樣品及餽贈物品,其離岸價格不超過美金五千元者。
  7. 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1. 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2. 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3. 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者。
    4. 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明文件,或助航服務費繳納證副本者,依前項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8-08 點閱次數:26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