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進口貨物營業稅之計算:
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保險費(I)
進口稅=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X貨物稅率
菸酒稅=課稅項目及稅額(依菸酒稅法第7條、第8條定)
菸品健康福利捐=課稅項目及稅額 (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或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X營業稅率(5%)
貨物稅之徵免及稅率依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
(三)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1)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2)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3)本國之古物。
2.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二、四、五規定:
(1)關稅法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所列各種免徵關稅之案件。
(2)憑貨品暫准通關證通關之貨物(關稅法第54條)。
(3)關稅法第57條規定,外銷品在出口放行翌日起3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免徵關稅之案件。
(四)請參看關務署網站首頁|法令規章|關務法規|受託業務|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