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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跨關區轉口貨物申報實例(進口艙單/T2轉運申請書/出口裝船清表)
  • 若轉口貨安排由台北港卸轉海上走廊船至高雄79碼頭裝船出口
    • 進口艙單︰艙單類別3(轉口),「貨物卸存地點代碼」填報台北港之卸地代碼。
    • 轉運申請書︰起運地填報台北港之卸存地代碼,運往地填報高雄79碼頭之卸存地代碼。
    • 出口裝船清表︰起運地代碼填報高雄79碼頭之卸存地代碼。
  • 若轉口貨原安排由台北港卸轉海上走廊船至高雄79碼頭裝船出口,並已申報轉運申請書N5301(運往地申報至高雄79碼頭之卸存地代碼)後,因海走船臨時改靠高雄116碼頭,遇下列二種情況,其出口裝船清表N5262的起運地點應如何申報?
  1. 出口銜接船靠高雄116碼頭。
  2. 出口銜接船靠高雄79碼頭。

 

  1. 若已申報轉運申請書(N5301)後,海上走廊船舶更改停泊碼頭三種做法:
    1. 卸船前,申請更正轉運申請書(N5301)申報之運往地(本案為申 請高雄79碼頭卸存地更改為高雄116碼頭卸存地),貨物進儲更正後之運往地(本案為高雄116碼頭卸存地)。
    2. 卸船後,貨物運至原轉運申請書(N5301)申報之運往地(本案為高雄79碼頭卸存地)。
    3. 卸船後,貨物已進儲更正後之運往地(本案為高雄116碼頭卸存地),需申請更正轉運申請書(N5301)申報之運往地(本案為申請高雄79碼頭卸存地更改為高雄116碼頭卸存地),經海關查核無誤後,更改原轉運申請書(N5301)運往地並註記「貨物抵達註記」。
  2. 以上任何狀況,不論出口銜接船停靠高雄79碼頭、高雄116碼頭或其他高雄港碼頭,出口裝船清表(N5262)之起運地點,均應申報真正貨物存放地點。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18 點閱次數: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