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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業登記須知
  1. 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申報貨物艙單及轉運、轉口業務。
  2. 承攬業於海關完成海、空運任一業別登記後,均可辦理多國集併櫃(MCC;T3)、船用品(T4)、海空聯運(T6)及空海聯運(T7)轉運申請書之申報。
  3. 承攬業以統一編號為識別代碼,於一關登記,可各關同海、空運業別通用,但由受登記關區負責管理及維護資料。
  4. 承攬業轉運申請書箱號共3碼(第1碼均為英文字母大寫「O」,第2、3碼為英文或數字),各關分配範圍如下:
    1. 基隆關:OA1-OFZ
    2. 臺北關:OG1-OLZ
    3. 臺中關:OM1-OQZ
    4. 高雄關:OR1-OZZ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18 點閱次數: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