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發人密報走私漏稅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傳或其他方式(如電子郵件),就下列事項向海關為之:
(一) 舉發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或電話;有顧忌者,得使用化名、代號或暗語,並指定聯絡方式,以便海關確認及聯繫。舉發人為公司行號者,應另指定聯絡人以及聯絡方式。
(二) 被舉發人之姓名(含身分證或護照號碼)或廠商名稱(含統一編號)及其地址。
(三) 涉走私漏稅貨物之名稱、數量、重量、運送方式(含日期、裝載容器編號、報單號碼等)、起卸地點及匿藏場所(含名稱、地址及有關圖解等);涉有運輸工具者,其名稱、航(班)次及其停放(泊)地點,或相關艙單號碼。
(四) 其他相關違法走私漏稅事實及證據(交易憑證、運送文件或相關資料),足供海關具體研判走私漏稅者。
關務署及各關均設有檢舉走私電話及免付費電話及傳真號碼,請詳首頁>認識關務署>聯絡我們>檢舉走私電話
(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719?cntId=cus1_79094_719 )。
二、海關根據密報而緝獲之案件,於緝案處分確定並處結後,逐案核發處結淨額之20%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新臺幣480萬元。
三、處理密報案件人員對於舉發人之個人資料及密報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以保障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