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臺北市湖口街1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s://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貳、稅費計算方式
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17.5%)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率(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率(5%)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叁、完稅價格核估方法
一、
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海關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二、
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
參酌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核估完稅價格。
(二)
如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離岸價格,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INVO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J.D.POWER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AVERAGE TRADE-IN價格比較後,從低核估。但改裝車及手工製造車不適用之。
(三)
參考駐外單位提供之輸出國出口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或參據向國內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之行情價格核估。
(四)
以其他合理方法查得之價格核估。
三、
上開二、(一)所稱「在合理範圍內彈性運用」,係指下列核估原則:
(一)
同樣貨物:有關同樣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輸出之規定,得為彈性之解釋;與進口貨物不同輸出國所生產之同樣進口貨物,其交易價格亦可作為關稅估價之依據;已按關稅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之同樣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亦得採用之。
(二)
類似貨物:有關類似貨物必須與進口貨物同時或相近日期輸出之規定,得為彈性之解釋;與進口貨物不同輸出國所生產之類似進口貨物,其交易價格亦可作為關稅估價之依據;已按關稅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之類似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亦得採用之。
(三)
國內銷售價格方法:依關稅法第33條第4項規定,貨物應按其輸入之原狀出售之條件得為彈性之解釋;同條第4項規定「90日」之條件,得為彈性運用。
四、
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一。旅客攜回之國外自用舊汽車,其折舊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二。
肆、核估案例
某進口人於2023年10月5日(運輸工具進口日)自美國進口國外自用2018年份BMW328i 3,0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KELLY BULE BOOK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USD 31,000(假設車身價格)×(1-65%)(2018年份舊車於2023年進口可折舊65%)=USD10,850。
依J.D. POWER Average Trade-In價格假設為FOB USD12,0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0,850。
運費(F)=USD600(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1,516(FOB+I+F)
完稅價格=USD11,516×30=TWD345,480 (假設美元兌新臺幣為1:30)
進口稅=完稅價格×17.5%(進口稅率)=TWD60,459
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21,782
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5%=TWD26,386
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0.04%=TWD138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TWD208,765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
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
二、
另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萬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萬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三、
進口小客車完稅價格審核作業流程,請參考圖一。
四、
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請進口人審慎評估相關進口稅費及成本。
五、
進口舊汽車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以報關日適用之外幣匯率為準。(每旬報關匯率請至「關務署網站/每旬匯率」或「關務署網站/便捷服務/重要資料查詢/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查詢。)
六、
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七、
舊汽車進口時,其零件、配備或改裝態樣甚為多元,使用狀態不一,是以,舊汽車運抵我國通商口岸之狀態,均以進口地海關檢視相關進口文件資料或實際查驗結果為準。
八、 相關法令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公布實施之法令規定為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1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