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財政部93年12月24日刪除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產品須全部外銷」之規定,前關稅總局94年3月10日公告廢止「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產品內銷審核要點」,其中第2點『保稅工廠申請產品內銷,以年產量百分之50為限,其額度計算以「廠」為單位,不分產品別』之規定已不再適用,爰現行保稅工廠外銷額度比例已不設限。
(二)又因關稅法第59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故上開辦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範保稅工廠自用機器設備如於進口後6個月無外銷實績者,經海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則須補徵進口稅捐。此時外銷實績並未設限,只要有外銷之事實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