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稅工廠於其管理辦法第24條明定國外進口維修產品之授權法據。
- 科學園區廠商為比照保稅工廠辦理,於109年6月4日修正管理辦法,增訂之第42-1條及第42-2條規定賦予法據。
- 其餘保稅區之工廠尚未明訂授權法據,僅能依一般進口之規定,受國外廠商委託進行非保品之維修,換言之,尚不得以登列保稅帳之方式進口外貨辦理維修。
- 另因維修保稅產品有更換零件之管理問題,與受託加工之性質屬原料產製為產品有別,為避免以受託加工名義進行維修更換高單價高稅率零件而流入課稅區,造成國課損失,故目前尚不得以受託加工名義進行保稅產品之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