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關稅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已規範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進口稅費。故原則上使用屆滿5年即可除帳。
二、惟因保稅工廠仍有關稅法第55條之適用問題,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1-1條規範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5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故耐用年數大於5年者,尚不得於使用屆滿5年即自行除帳。
一、查關稅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已規範自用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繳進口稅費。故原則上使用屆滿5年即可除帳。
二、惟因保稅工廠仍有關稅法第55條之適用問題,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1-1條規範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屆滿5年並逾行政院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年限者,得由保稅工廠自行除帳,海關免列帳監管。故耐用年數大於5年者,尚不得於使用屆滿5年即自行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