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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案件?

一、貨物進口通關階段

       從事跨境有形資產移轉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須於貨物進口時,申報預估商業發票上載之暫訂價格,另應於進口報單特殊關係欄位填報代碼138(有特殊關係,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案件)、納稅辦法欄位填報65(預估稅捐)及其他申報事項欄位註記「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及所適用之會計年度期間,且須檢具預估商業發票、貨價申報書及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

 

二、申請核定完稅價格階段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及付款單證等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並核定完稅價格。海關將依關稅法第30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審查其交易價格是否受買、賣雙方特殊關係影響,並自收件之翌日起4個月內,依關稅法第2章第2節完稅價格相關規定完成核定作業,必要時,得予延長2個月。營利事業倘未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或經海關通知補件而未於15日內補正文件者,海關將依職權逕行核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為確保營利事業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之權益,本項作業進口報單之通關方式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另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未於進口報單填列相關事項者,均排除本項作業要點之適用。

 

四、相關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官網/貨物通關/一次性移轉訂價之關稅估價專區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07 點閱次數: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