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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如何補徵關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1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