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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如有損壞如何計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部分毀損,由納稅義務人付出之賠償費,應併入租賃費或使用費內計算;全部毀損者,按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計徵全額關稅。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