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如有損壞如何計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部分毀損,由納稅義務人付出之賠償費,應併入租賃費或使用費內計算;全部毀損者,按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計徵全額關稅。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11 點閱次數: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