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該租賃費或使用費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但估定之租賃費或使用費,每年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前項貨物以基於專利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或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為限。其租賃或使用期限由財政部核定之。
-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申報進口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其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者,得經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