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按下列順序估價: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1條規定,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2條規定,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3條規定,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4條規定,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 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三)(四)核估之適用順序。
-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