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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如何估價?

進口貨物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按下列順序估價:

  1.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1條規定,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2.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2條規定,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3.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3條規定,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4.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4條規定,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5. 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三)(四)核估之適用順序。
  6.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04 點閱次數:3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