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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其交易價格不得作為完稅價格之依據。何謂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

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2. 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3. 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4. 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5. 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6. 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7. 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8. 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案例】A公司與其國外供應商為母子關係公司,該公司進口汽車申報貨價,較其前一年進口價格下降超過20%,而配件反較前一年升級甚多,頗不合理,進口人無法舉證其申報價格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之價格相接近,其特殊關係已影響交易價格,自不能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10 點閱次數: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