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實付或應付價格除貨價外,其他免計入及應計入之項目為何?
  1.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款在內:
    1. 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2. 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3. 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4. 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2. 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1. 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2. 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1. 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2.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3.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4. 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3. 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4. 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5. 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6. 保險費。

【案例一】A公司向海關報運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水罐頭飲料一批,經查盛裝該椰子水之空罐容器(易開罐)係該進口人自行出口提供賣方盛裝椰子水,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規定,該容器費用屬加計項目,應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案例二】關稅估價-----買方負擔進口貨物之研究開發費用應否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
內文:
   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包括該研究開發費用者,則該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
【案例】:
買方為儀器製造需要,而與出口商(賣方)簽訂進口(購買)電子零件10,000個,每個單價為10美元,合計10萬美元之契約,並預定分批進口。該電子零件係買方委託出口商配合研究開發製造,因此買方除支付貨款外,並另外支付1萬美元作為該貨物之研究開發費用。
本案電子零件於實際進口時,應以契約價格每個單價10美元加計研究開發費用每個單價1美元做為實際支付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又如交易中途變更進口計畫,無法達成預定進口數量情況時,必須按實際進口數量再分攤修正申報。

【案例三】關稅估價-----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安裝,如何解釋?
內文:
   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可單獨認定之費用。所謂「進口後從事之安裝」,應彈性解釋包括貨物進口前後在我國從事之活動。如活動是在進口前從事,只要該從事之活動係進口貨物安裝之一部分,則其費用如包含在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中也應自完稅價格中扣除。例如,在機械進口之前,設置混凝土基座,隨後再將機械安置在混凝土基座上。

【案例四】關稅估價-----進口商對國外廠商以無償或減價提供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之模具,如何將合理攤計之金額計入進口貨物中?
內文:
關稅估價-----進口商對國外廠商以無償或減價提供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之模具,如何將合理攤計之金額計入進口貨物中?
一、 進口商係以某價格購自無特殊關係者,應以該模具取得價值計入分攤;如該模具係由該進口商,或有特殊關係者所生產者,生產該模具之成本即為其價值。但如該模具先前已被進口商使用過,不論是否為此進口商所取得或生產,其原先取得或生產之成本須反映已被使用過之事實加以調低,以決定該模具之價值。
二、 前項價值確定後,進口商可要求海關將模具價值按合約或訂單攤入預期生產之產量中。

【案例五】:
進口人無償提供製造商用於生產進口貨物所需之模具,並約定採購產品10,000件。在第一批1,000件貨品進口以前,製造商已完成4,000件貨品之生產,則該進口人於第一批貨品進口時,可要求海關將該模具按前揭之成本攤入1,000件、4,000件或10,000件進口貨物中。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04 點閱次數:1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