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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如何申請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及進出區規定?
  1. 依據「科技產業園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1. 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但區內事業委託其設立於課稅區分廠之委託加工案件,得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2. 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1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
  2. 依據「科技產業園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進出區規定略以,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並於出區後6個月內運回;其不能如期運回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延期,展延期間,以6個月為限;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10日內填具報單補稅。加工品運回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12 點閱次數: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