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9條規定,保稅工廠因廠內倉庫不敷存儲,必須租用廠外倉庫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使用:
- 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之設施。
- 具取主管機關核發之倉庫或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1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及其影本各1份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外倉庫至少6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19條規定,保稅工廠因廠內倉庫不敷存儲,必須租用廠外倉庫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