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銷售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菸限1條、酒限1公升)。同法第4項規定,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1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二) 因此,從澎湖遊玩到金門之離島跳島行程,旅客在澎湖免稅商店可購買之免稅商品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離開澎湖到金門後,在金門免稅商店旅客亦可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免稅商品。
(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銷售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菸限1條、酒限1公升)。同法第4項規定,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1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二) 因此,從澎湖遊玩到金門之離島跳島行程,旅客在澎湖免稅商店可購買之免稅商品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離開澎湖到金門後,在金門免稅商店旅客亦可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免稅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