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有意願設立免稅商店者,應先取具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影本,並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後,依規定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
- 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 專營銷售旅客商品。
- 領有海關核發之同一法人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 具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業務之設備及能力,將貨物移倉、銷售、領用、退貨及提貨等資料,以逐筆之方式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 設置便利監管海關辦公之適當設備及場所。但因地理環境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建築應堅固,具有防火、照明或其他確保貨物安全之設備。
- 免稅商店應於出入口設置效能良好、具備提供海關隨時調閱查核功能、24小時連續錄影及存檔30日以上之監視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