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上開規定尚無運回期限之規定,由海關依個案審酌保稅貨品出區期限。
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上開規定尚無運回期限之規定,由海關依個案審酌保稅貨品出區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