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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以關稅法第31條核估完稅價格時,若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2種以上時,應如何認定?

關稅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2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1.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2.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3.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14 點閱次數: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