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2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1.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2.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3.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關稅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2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1.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2.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3.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