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另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