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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採用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估時,有無適用日期限制?

依據關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另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30日內。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5-07-14 點閱次數:237